首先,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那么参保人员无论在其他地方参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某个地方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那么参保人员可以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者,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多个地方都有参保记录但每个地方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那么参保人员需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果他们跨省流动就业但未返回户籍所在地,他们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当他们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能够合理、公平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为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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