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前“私募一哥”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二审确实胜诉了。以下是该案件的相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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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 原告:四名投资者刘某、周某、张某、王某。
- 被告:徐翔(前“私募一哥”)、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文峰股份。
- 案由: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
二、案件经过
- 一审阶段
- 四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指出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
- 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 二审阶段
- 文峰股份和徐长江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审被告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撤销了“文峰股份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
三、案件焦点
- 徐长江和文峰股份是否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 文峰股份是否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文峰股份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四、二审判决理由
- 徐长江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错误的意见不成立。徐翔、徐长江共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相关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
- 文峰股份为配合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发布了一系列信息,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 文峰股份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就其帮助行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五、案件影响
- 该案代表了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也代表了司法对于操纵市场投资者索赔案的基本走向,对于鼓励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 该案的胜诉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投资者起诉前“私募一哥”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胜诉,这不仅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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